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在我省职业院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 2005/4/27
(苏劳社鉴[2005]11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各有关院校:
为贯彻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探索建立适合职业院校(包括各类中等和高等职业院校,下同)特点的职业技能鉴定模式,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在百所职业院校推进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国家级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函[2004]19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在我省职业院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劳动保障部的试点部署和要求,我省在推进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等四所职业院校国家级试点工作基础上,将选择30所职业院校进行省级试点。
省劳动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在全省范围内选择5家办学正规、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职业院校进行试点。各市根据苏劳社培[2004]1号文件要求,选择1-2家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及少数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省级重点技工学校主体专业进行试点。各市经评估认定的试点学校要报省劳动保障厅培训处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
二、对认定的试点院校所设专业的教学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相符合的,其毕业生申请参加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理论课考试成绩合格者可视为鉴定理论考试合格,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
三、对认定的试点院校主体专业的毕业生参加学校组织的理论和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并取得学历证书者,可视为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直接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试点院校申报条件
1、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涵盖国家职业标准,适应用人单位的岗位需要和就业需要。
2、实训场地设备的数量、规格以及实践性教学课时数能满足国家职业标准有关要求,主体专业实训设施能满足一人一岗的要求。
3、各职业实训指导教师应具备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能满足实训教学的需要,实训指导老师与学生比例不低于1:20。
五、试点院校认定工作程序及要求
1、院校申请。各职业院校可以根据上述申报条件申请主体专业或其他条件成熟的专业进行试点。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直接向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出申请;技工学校按隶属关系向相应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1)本校基本情况以及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试点实施方案;(2)分专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包括本专业的教学及实训场地与设施设备规格、数量和使用情况、与国家标准相对应的教学计划与教材、师资情况、历年鉴定工作开展情况等;(3)方案可行性论证及具体实施过程;(4)质量保证措施。
一所试点院校可申请多个职业,所申请的职业名称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或《职业学校专业与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对应目录(试行)》确定。
2、省、市鉴定中心在收到职业院校的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对材料进行初审。对不符合要求的应提出修改意见或作出退回处理,并作相应解释。
3、对于通过初审或经修改后符合要求的职业院校的申请材料,省、市鉴定中心应组织专家,对申请院校所申报专业的教学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相符程度,实施方案的可行性和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认定和现场评估。
4、省、市鉴定中心根据专家组评估结果和相关条件,最后确定评估结果,并对认定院校的试点专业、鉴定等级予以公布。认定院校应在试点方案被认定后,从当年升入二年级的应届学生开始实施。
评估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六、工作要求
1、推动职业院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落实就业准入制度,把好后备劳动力素质入口关的重要举措。这对于增强职业院校毕业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就业能力,促进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在试点的基础上稳步推开。
2、经认定的职业院校应确保试点方案的贯彻落实,使教学活动与鉴定活动有机结合,切实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和解决生产技术问题能力等综合技能,促进毕业生就业。
3、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要加强职业院校鉴定质量的监督检查,确保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对经认定的职业院校结合教学活动组织的鉴定和实施教学计划情况,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抽查或典型抽样鉴定的方式,进行质量检查。对未按要求组织教学考试或典型抽样鉴定合格率在80%以下者,取消认定的资格,一年后经复查再行确定参加鉴定的方式。 (未完,下一页)
|